四川省天保果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保果业有限公司、仁怀市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保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周家乡南冲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714409756H。
法定代表人:付修力。
委托代理人:王旭,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市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市五马镇红军村大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382MA6DKMQQ7T。
法定代表人:叶升国,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民终48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保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市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24250元及利息(以72425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市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目前仅有的银行存款219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市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市大龙绿化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工程,有工程款242776元,本院已向**市五马镇林业站送达了提取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工程款至今未到位。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市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其他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尚欠案款722060元及利息(以72425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0元、执行费9823元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市佳园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明远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程远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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