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四川国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7295号
原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5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慧,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徐静,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10号1栋1单元1层9号。
法定代表人:陈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馥多,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4元,减半收取3877元,由原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正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