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与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2387号
原告: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道何家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U0YM321。
负责人:黄发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森,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延俊松,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59072042。
法定代表人:王淑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诉被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400元,由原告陕西绿森特门业家具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梦梦
书 记 员 蒙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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