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2执681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615170XY。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广福小区******1102。
法定代表人:陈季。
被执行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0100103014965。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div>
法定代表人:王淑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40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92216.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40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4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洪
书记员周小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