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民终7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淑慧,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锦尚画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兴泉镇兴泉社区2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73119804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华坪县锦尚画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号民初8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本院审查,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在收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卷宗移送给本院后,本院通知上诉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缴纳诉讼费用单据材料供本院审查,否则将会面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本院的告知表示愿意按撤诉处理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原核清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唐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