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3665号
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经济开发区文泉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瞿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华峰石化化验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关某1。
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被告的重整申请,原告已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94元,由原告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