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15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经济开发区文泉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瞿金祥。
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刘雷。
本院在执行湖北万安环保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 十一月 十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