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西来宾市禾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150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八1601自编1603房,组织机构代码1906740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禾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河西天然桥路(广西来宾永鑫糖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62113530。
法定代表人:易观瑞,系该司经理。
关于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来宾禾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6民初5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告广西来宾市禾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余款本金共300000元,被告广西来宾市禾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8月、9月的每月5日前(含当天)向原告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支付1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来宾市禾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广州名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本金及向被告广西来宾市禾立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2015年7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受理费3602.5元。
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15051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