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7578号
原告:常熟市博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70512439,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东南大道59-83号621。
法定代表人:夏云兵。
被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9532232A,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隆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明。
原告常熟市博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博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博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博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7元、保全费2135元,合计4832元,由原告常熟市博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鸣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