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市方塔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万城(九江)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741号之三
原告:常熟市方塔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何市何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96864398。
法定代表人: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宏,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城(九江)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长江大道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0948904296。
法定代表人:易海清。
被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隆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532232A。
法定代表人:郭庆。
被告:武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径河路13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9509423G。
法定代表人:郭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方塔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城(九江)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武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常熟市方塔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方塔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万城(九江)茶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武汉雅致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颜志明
人民陪审员  陈美芳
人民陪审员  袁琴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