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0528号之二
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开发区久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连,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上楼村88号-1。
法定代表人:李亚红。
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为1471元,保全费1181元,两项合计2652元,由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贤成
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
人民陪审员 周惠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范凌杰
书 记 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