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2575号之一
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隆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斌,江苏萧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魏,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麟,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6元,减半收取为7808元,由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范凌杰
见习法官助理金慧燕
书 记 员 曹梦杰
见习书记员 夏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