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4147号
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9532232A,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斌,江苏萧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茂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3385581169,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金洲新区金水东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丽红。
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茂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415元,由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鸣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