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

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与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2577号
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隆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斌,江苏萧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上楼村88号-1。
法定代表人:李亚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雅致模块化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贤 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范 凌 杰
法官 助理 见习金慧燕
书 记 员 曹 梦 杰
见习书记员 夏 凯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