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2执恢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现更改为开封盛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被执行人开封市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汴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开封市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8万元,其余尚未到执行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汴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