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开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开封市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汴民终字第3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西外环路北段小北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宋门关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建新,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开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强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