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郁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郁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4339号
原告:湖北郁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省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郁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茂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郁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36元,减半收取14868元,由原告湖北郁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钟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