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冈市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账户,执行过程较长,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