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81民初1515号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鸡舍、恢复原状,并赔偿毁损原告园***的损失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原告在武冈市同保村承包流转30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承包期间,原告在该宗土地上,先后花费50多万元购买和植造了***等观赏性园林经济**,经营七至十年的生长期和修剪造型等精心培育,植造**近期即可销售。2019年11月,原告承包林园围墙边毗邻而居的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进入原告承包土地区域搭建鸡舍,放养家禽,并将原告植造的***等**的造型枝条予以大量折断以便其鸡禽放养,致使原告植造的**的经济价值损失巨大。2019年12月17日,原告发现被告的毁损行为要求其赔偿未果。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2、***询问笔录; 3、向群询问笔录; 4、***字[2020]08号鉴定意见; 5、照片。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告在武冈市同保村承包流转30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承包期间,原告在该宗土地上移栽了上百株***等观赏性园林经济**。2019年6月,被告搬至武冈市同保村居住,与原告承包地相邻。2019年7月,被告见原告的承包地内杂草丛生、***布,陆续对杂草、树枝进行清理,并在原告的承包地内放养了四十只鸡。2020年3月26日,经武冈市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原告移栽的***被损坏的共97株,被损坏***经济损失评估值为81312元。经审判人员现场查看,原告的承包地内已无鸡舍,现被告已不在原告的承包地内放养家鸡。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的承包地内对杂草、树枝的清理导致原告移栽的***受到损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本院考虑被告毁坏***的主观恶性不大,由被告酌情赔偿原告20%的损失,计币162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损失16262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