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581民初1515号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鸡舍、恢复原状,并赔偿毁损原告园***的损失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原告在武冈市同保村承包流转30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承包期间,原告在该宗土地上,先后花费50多万元购买和植造了***等观赏性园林经济**,经营七至十年的生长期和修剪造型等精心培育,植造**近期即可销售。2019年11月,原告承包林园围墙边毗邻而居的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进入原告承包土地区域搭建鸡舍,放养家禽,并将原告植造的***等**的造型枝条予以大量折断以便其鸡禽放养,致使原告植造的**的经济价值损失巨大。2019年12月17日,原告发现被告的毁损行为要求其赔偿未果。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2、***询问笔录;
3、向群询问笔录;
4、***字[2020]08号鉴定意见;
5、照片。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原告在武冈市同保村承包流转30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承包期间,原告在该宗土地上移栽了上百株***等观赏性园林经济**。2019年6月,被告搬至武冈市同保村居住,与原告承包地相邻。2019年7月,被告见原告的承包地内杂草丛生、***布,陆续对杂草、树枝进行清理,并在原告的承包地内放养了四十只鸡。2020年3月26日,经武冈市林业勘测设计队鉴定,原告移栽的***被损坏的共97株,被损坏***经济损失评估值为81312元。经审判人员现场查看,原告的承包地内已无鸡舍,现被告已不在原告的承包地内放养家鸡。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的承包地内对杂草、树枝的清理导致原告移栽的***受到损坏,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本院考虑被告毁坏***的主观恶性不大,由被告酌情赔偿原告20%的损失,计币162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损失16262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承担***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