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81民初237号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碍、拆除鸡舍、恢复原状,并赔偿毁损的园林**损失约200000元(具体以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4月在武冈市同保村承包30亩土地,期限自2010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30日。原告在承包期间花费500000余元购买和栽种了***等观赏性园林经济**,经过数年的培育,近期即可销售。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于2019年11月擅自进入原告承包区域搭建鸡舍并放养家禽,将原告培育的***等**的造型枝条大量折断,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巨大。原告因要求被告赔偿未果,故起诉提出以上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毁损**的品种、数量不详,要求被告支付的赔偿款金额亦是一个概数,属于诉讼请求与事实不明确、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武冈市伊博圆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4300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唐娟 代理书记员  肖 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