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

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4民初3022号之二
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原仁化第二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之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计3433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共计54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