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

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224民初577号之一
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古仿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仁化县智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海祥
法官助理 聂明秀 书 记 员 胡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