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640号
原告:河南新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9EWXX7。
住所地:开封市宋城路居乐花园3号楼1单元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娄彦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文静、毛克鑫(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0HU914X。
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张集村37号。
法定代表人:薛永帅。
被告:马晓冬,男,汉族,1970年1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开封科技信息工程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005516275987。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黄汴河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华新。
被告:河南军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967303X。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鸿森科技中心2号楼2单元1005室附2号。
法定代表人:吕彦春。
原告河南新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晓冬、开封科技信息工程学院、河南军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原告河南新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