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知民初1283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女,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薛永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美盛奥斯卡影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游俊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