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958号
原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虞城县张集镇张集村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0HU914X。
法定代表人:谢银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军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鸿森科技中心2号楼2单元1005室附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967303X。
法定代表人:郭志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科技信息工程学校。
住所地:开封市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005516275987。
法定代表人:李华新,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薇(实习),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与农业路交汇处苏荷公寓63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6159009P。
法定代表人:李华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舟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240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30M98C。
法定代表人:马梁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河南兴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军威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科技信息工程学校、河南中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舟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威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科技信息工程学校、河南中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舟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军威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科技信息工程学校、河南中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舟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承担。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