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3民初2350号
原告: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丹江街。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敦化市德古瑞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蔺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