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8952号
原告:延边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原种场三组。
法定代表人:苏美香,该公司经理。
被告: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民主街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林专,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宏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吉敦化市广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宏达机械有限公司以私下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宏达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宏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退回原告延边宏达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8元。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白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