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马市新区街道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民初193号
原告:河南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与归德路交叉口海亚商务中心A座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G1AB6X。
法定代表人:王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先,河南报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义马市新区街道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马市新区街道付村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1281089210660Q。
法定代表人:钮令学,系该单位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马市新村街道付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2.5元,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迎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