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卫门口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9144C。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与珍珠路交口合肥西南明珠汽车城1-6#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52268256。
法定代表人:倪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先行支付了60万元,余款因履行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191执96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峻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