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卫门口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1309144C。
法定代表人:张力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与珍珠路交口合肥西南明珠汽车城1-6#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52268256。
法定代表人:倪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庆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58475.5元[其中返还工程款3603030.1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暂计460761.88元(其中1000000元自2017年6月29日起、其中667415.41元自2017年8月3日起、其中800000元自2017年8月30日起、其中384357.05元自2017年9月30日起、其中100000元自2017年11月3日起、其中144257.68元自2017年11月10日起、其中507000元自2017年11月2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88.48元(以3603030.1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3491元、案件受理费36104元、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卢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