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与珍珠路交口合肥西南明珠汽车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52268256。
法定代表人:倪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鼎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113943.13元[其中支付工程款3467306.92元、利息损失暂计545380.85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算;以61203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5日起起算;以645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算;以3582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算;以63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算;以13444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算;以4725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8日起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起算;以181284.92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3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1年6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8203.36元(以3467306.9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4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7月1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3321元、案件受理费347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