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民初1894号
原告:安徽观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5区B-1C2-16室。
法定代表人:姚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云龙,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衣东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观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观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观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立亭
二○二一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施振伟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