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110号
申请人:山东凯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河北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16659465。
法定代表人:朱续续,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滨湖国际企业港**5-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865037412。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负责人。
申请人山东凯速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月7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