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瑞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瑞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安徽渤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834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5-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865037412。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渤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地矿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JDB7R。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渤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款项3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4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