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瑞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93号

原告: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5-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865037412(1-1)。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彦,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英,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51Y。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一道河东路天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QHFWOM(1-1)。

负责人:吴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树军,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谭鑫,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杨海,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葛树军、谭鑫、杨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葛树军、谭鑫、杨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环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城郊分公司、葛树军、谭鑫、杨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春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