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瑞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滁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2439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滨湖国际企业港一期5-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7865037412。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崇林,安徽深蓝(滁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南谯路与湖心路交叉口万达广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REY8800。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滁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90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滁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预交,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