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701号
原告:***,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王桥三巷2号1幢502室,公民身份号
码34230119730818082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宿
城经济开发区隆锦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021828232。
法定代表人:陈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花园东路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09112。
法定代表人:马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滁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共带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雪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
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