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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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3民初2145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亭,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秋芬,浙江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虎。
第三人:梅云贵,男,1960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台州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第三人梅云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台州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胭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