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台州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3民初46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文旺,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亭,浙江隋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台州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MA2ANHC32N),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赤城街道赤义村。

法定代表人:张惠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3021828232),住所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隆锦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虎。

被告:梅云贵,男,1960年3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与被告***、台州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彩虹智能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追加梅云贵为该案共同被告,并通知梅云贵参加诉讼。原告***以被告虽欠工程款,但民工工资部分已基本付清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3元(实缴1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修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格莱

代书记员 许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