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一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WOF5J(1-1)。
法定代表人:高山。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一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一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一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943.61元[其中支付医疗费4121.86元、劳动能力鉴定费7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52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52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护理费4737元、交通费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59.75元(以193379.8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照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801元、案件受理费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