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润东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苏州威斯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合肥润东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8334号
原告:苏州威斯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国际机电五金市场2号楼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212395572。
法定代表人:谭业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宇,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润东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董岗工业园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775976704。
原告苏州威斯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润东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威斯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1520元,共计3600元,由原告苏州威斯隆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苏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顾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