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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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951号
原告:***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GMFXG,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碧坞村高石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萧山区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