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利威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合肥利威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执253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利威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63162.45元[其中支付货款5244163.54元及利息暂计284477.91元(以5244163.5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相关费用18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452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小宁
法官助理 马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