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皖16民终3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文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川,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建安路鑫皇小区********
负责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胜,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工程款210000元,第一笔1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第二笔11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该款汇入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账户,账号为34×××19,如任意一笔未按期足额履行,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有权自逾期之日申请按照一审判决数额执行;
二、上述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纷争;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2324元,由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贝贝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肖冰
书记员张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