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02民初7901号

原告: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建安路鑫皇小区********。

负责人:张涛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胜,安徽天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文昌路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付庭。

原告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23220元及违约金4464.4元(暂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7月3日,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份,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签订古井镇柳行村污染环境整治工程。2019年12月23日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部分工程以487600元的价格分包给原告,项目名称为《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在合同书第六条付款方式中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后,乙方即原告设备到达现场后卸车前,甲方即被告按合同额的50%付给乙方;污水站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按合同额的45%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陈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40000元。上述工程经安徽嘉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9日和2020年6月3日作出安徽嘉泰环检水字2020第62号、第80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各项指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标准。依据合同约定,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付合同额的45%即219420元(487600元×45%)。被告尚欠第一笔工程款3800元(487600元×50%-24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23220元(219420元+3800元),被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结合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举证,能够证明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220元属实。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清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工程款223220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3日工程检测合格后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5元,减半收取2357.5元,由被告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焦凯

书记员薛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