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2执208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文昌路东侧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UHG45。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813.4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