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617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贵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安徽邹贵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昕茹,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桃花镇柏堰工业园旭日长安3幢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UHG45。
法定代表人:付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舰,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溪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方 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