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137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誉满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漕运镇大陶村**。
法定代表人:沈会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飞,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誉满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2021年2月7日,原告淮安市誉满淮商贸有限公司以各方自愿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誉满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誉满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原告已预交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淮安市誉满淮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永庆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开欢
书 记 员 孙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