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84行初7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
原告朱永清,男,194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
原告陆军,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
原告高树枫,女,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中中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殷九高,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玉峰,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鸿斌,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胡杰,董事长。
原告***、***、朱永清、**、陆军、高树枫诉被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要求确认被告准许第三人对翔宇花园改造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被告程序违法。2020年4月18日还在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在***翔宇花园小区内张贴车位改造平面图,4月20日第三人就进入小区野蛮施工。政府对老小区改造首先应先公开张贴改造规划、实施方案,并要征求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开招标后改造施工。而被告没有事先公开张贴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更没有在征得2/3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就让第三人进场并野蛮施工,显然属于程序违法,当立即停止对翔宇花园小区的违法改造行为,对小区改造应当先公开张贴改造规划、实施方案,并要征求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再进行公开招标后改造施工。二、被告实体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公告,要求居民住宅多层二类(7-9)的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30%,被告改造后的绿地率明显低于25%,属于实体违法,依法应当重新设计改造规划,使小区绿地率达到国家的最低要求标准。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住建局对***翔宇花园改造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施工现场照片四张;
2、六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被告辩称,六原告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1、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本案所涉***老旧小区改造事项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原告所有,原告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限于原告房屋所直接占用的范围,并不包括小区内其他用地(道路、绿化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属于教育用地,并非出让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使有部分购房人在变更房屋产权时以补缴出让金的方式获得了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其权利范围也不超出房屋范围。故此,原告并不拥有小区其他地域的土地使用权。2、原告未达到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现本案共同原告为六位,远未达到面积过半或户数过半的要求,故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翔宇花园小区业主信息一览表。
第三人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六原告系翔宇花园小区业主。2020年4月18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张贴车位改造平面图,同年4月20日第三人进入翔宇花园小区施工。六原告对该小区车位改造行为不服,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六原告虽系翔宇花园小区业主,但原告户数并未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十)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永清、**、陆军、高树枫的起诉。
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嵇晓红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