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67号之一
原告: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芍药路东侧佟洼小区4期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14K9M5M。
法定代表人:徐双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石梦颖,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射阳湖镇广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
被告:高飞虎,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飞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3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飞虎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436267.34元。原告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飞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飞虎的起诉,本案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飞虎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谭云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理雯